依照新規定,暫緩移送強制執行部分,過去僅針對「尚未繳納半數者」,且達限制出境金額者,若有隱匿或處分財產,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虞者,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欠稅人、欠稅企業負責人限制出境。修法後則補強「已繳納半數者」,且達限制出境金額者,若有隱匿或處分財產,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虞者,稅捐機關「同樣可限制欠稅人出境」。也就是說,即日起,若欠稅人、欠稅企業負責人,在行政救濟程序未結束前,「不論是否有繳清欠稅的半數」,若有隱匿或處分財產,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虞者,就會被限制出境。 Tags: 0 comments 18 likes 3 shares Share this: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About author not provided 台灣《保險法》權威,曾任律師,擁有逾20年法庭訴訟經歷。 現任北宇管顧總經理、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理事。 經手數百件保險理賠案及糾紛調處申訴,處理重大理賠金額達數百億。 11088 followers 10115 likes "https://sites.google.com/view/peiyuanliu/" View all posts